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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

日期:2022-09-15 14:26作者點擊數:

2023年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

9月11日至15日為2023年中國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主題是“統一大市場 公平競未來”。旨在大力加強公平競爭宣傳倡導,讓公平競爭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公平競爭文化更加蔚然成風,為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優化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圖片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反壟斷法

一、什么是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是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鼓勵創新,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4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為新時代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奠定堅實的法治根基。

二、反壟斷法規制什么行為?

反壟斷法規制三種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制定涉及經營主體經濟活動的規定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什么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于1993年9月2日在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通過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訂,2019年4月23日修正。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什么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列舉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四種屬于,另外七種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包括市場混淆、商業賄賂、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秘密、低價傾銷、違反規定的有獎銷售、商業毀謗。

國有企業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及相關規定。今年來,我國持續加強國企法治建設,要求國企依法參與市場競爭,嚴格執行有關反壟斷、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用工等國家法律法規和市場規則,依法合規經營。

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23年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本次共發布10件典型案例,包括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和5件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5件反壟斷典型案例中,3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類案件涉及不公平高價、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拒絕交易等4種類型的濫用行為,2件壟斷協議類案件分別涉及縱向協議和橫向協議。案件涉及醫藥、殯葬、汽車銷售和建材等行業,均與民生息息相關。以下為其中5件: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妥善處理知識產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系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40號〔揚子江藥業集團廣州海瑞藥業有限公司、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與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恩瑞特藥業有限公司、南京海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糾紛案〕

【基本案情】揚子江藥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稱揚子江方)起訴稱,其系商品名為“貝雪”的抗過敏藥物枸地氯雷他定片劑生產商。合肥醫工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擁有枸地氯雷他定有關專利,長期以來,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聯公司(合稱醫工方)是生產“貝雪”所必需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的唯一供應方。醫工方除生產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外,也生產枸地氯雷他定硬膠囊劑。因而,醫工方與揚子江方既是涉案原料藥的供需雙方,也是涉案制劑的競爭雙方。醫工方利用其在涉案原料藥市場的支配地位,限定揚子江方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原料藥,大幅提高涉案原料藥價格,以停止供應涉案原料藥為要挾,強迫揚子江方接受與涉案原料藥交易無關的其他商業安排,給揚子江方造成的巨大損失,構成反壟斷法意義上的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搭售、附加不合理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判令醫工方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并賠償揚子江方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1億元。一審法院認為,醫工方實施了限定交易、不公平高價、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判決醫工方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并賠償揚子江方6800余萬元。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醫工方認為其在相關市場不具有支配地位,未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揚子江方認為一審判賠數額過低,請求改判賠償7800余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醫工方在中國境內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藥市場雖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因其面臨來自下游第二代抗組胺藥制劑市場的較強間接競爭約束,故其市場支配地位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且現有證據難以證明其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一是枸地氯雷他定落入醫工方專利權保護范圍,醫工方限定揚子江方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只能向其購買涉案專利原料藥的行為系對專利權的正當行使,由此產生的市場封鎖效果也并未超出專利的法定排他效力范圍,不構成無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的行為。二是綜合考慮漲價后的內部收益率及價格與經濟價值的匹配度,涉案專利原料藥初始價格系促銷性價格的可能性較大,后續漲價較大可能系對促銷性價格向正常價格的合理調整,僅憑價格漲幅明顯高于成本漲幅尚不足以認定不公平高價行為。三是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醫工方存在將案外項目與涉案專利原料藥銷售作捆綁交易的明示或暗示,故難以認定存在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揚子江方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涉原料藥領域壟斷案件,明確了判斷中間投入品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時對來自下游市場的間接競爭約束的考量、被訴限定交易行為的市場封鎖效果與專利權行使的關聯性和判斷方法、不公平高價及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等行為認定和規制的基本考慮。該案在妥善處理專利權保護與反壟斷的關系,兼顧鼓勵創新與保護市場競爭,善用經濟分析輔助判斷壟斷行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對于促進反壟斷法的準確適用,有力維護藥品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2.“通用汽車”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反壟斷后繼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及賠償責任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137號〔繆某與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縱向壟斷協議糾紛案〕

【基本案情】上海逸隆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簡稱逸隆公司)系上汽通用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簡稱通用公司)上海地區經銷商之一。2014年,繆某從逸隆公司購買涉案車輛。2016年,上海市物價局作出處罰決定書,認定在2014年分銷汽車過程中,通用公司存在與上海地區經銷商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事實,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上一年度銷售額4%的罰款。繆某認為,其在2014年從逸隆公司處購買涉案車輛時,正是通用公司實施上述縱向壟斷協議期間,且購買價格也是涉案處罰決定認定的壟斷價格,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涉案壟斷行為的侵害,故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通用公司賠償其購車損失1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7500元,逸隆公司對上述損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在案證據尚不足以證明通用公司最低限價對逸隆公司具有拘束力,不足以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實施了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判決駁回繆某的訴訟請求。繆某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處理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未被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已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認,原告在相關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據此主張該壟斷行為成立的,無需再行舉證證明,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在繆某提交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涉案處罰決定書后,其僅需要證明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系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實施者,以及繆某因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達成并實施了涉案處罰決定書認定的壟斷行為而受到損害。根據涉案處罰決定書及在案事實,繆某以壟斷價格購買了涉案車輛,應當認定通用公司與逸隆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系消費者作為受害人提起的后續民事賠償訴訟,賠償金額應當為經營者之間限定的非競爭價格與競爭價格之間的差額。繆某購買涉案車輛時支付的壟斷價格與涉案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涉案車輛市場價格的差額為1.2萬元,繆某請求賠償1萬元經濟損失具有一定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繆某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本案系反壟斷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后,消費者就壟斷行為主張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本案裁判明確了反壟斷后繼民事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有利于切實減輕原告舉證負擔,有效強化反壟斷民事救濟,對于完善反壟斷領域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具有現實意義。

3.“商砼聯營”反壟斷行政處罰案——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行終29號〔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反壟斷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重慶江都建材有限公司(簡稱江都公司)與案外人重慶建典混凝土有限公司(簡稱建典公司)是重慶市豐都縣內僅有的兩家商砼生產企業,兩公司為避免展開價格戰于2019年4月達成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分配商砼方量和銷售利潤的協議,此后雙方互派人員到對方企業現場監督,確保協議得到執行。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對江都公司、建典公司涉嫌壟斷行為啟動調查,認定兩公司達成并實施固定銷售價格、分割商砼銷售市場的行為違反反壟斷法,對江都公司(對建典公司另案處理)作出處上一年度銷售額5%共計12149260.88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江都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前述行政處罰決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江都公司的訴訟請求。江都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均屬于典型的橫向壟斷協議類型,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約定價格變動幅度、采用標準公式或算法計算價格的、未經協議方同意不得變更價格等亦屬于“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約定劃分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等亦構成“分割銷售市場”。江都公司和建典公司達成固定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的協議并予以實施,直接導致所在區域沒有價格競爭,明顯具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效果。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對江都公司的行為定性準確,作出程序合法,處罰結果符合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通過分析當事人達成并實施橫向壟斷協議的具體表現形式,細化了“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分割銷售市場”等橫向壟斷協議的認定標準,對于人民法院依法監督和支持反壟斷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共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具有積極意義。


4.“西門子”仿冒混淆糾紛案——仿冒混淆行為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312號〔西門子股份公司、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與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基本案情】核準注冊在洗衣機商品上的涉案注冊商標“西門子”由西門子股份公司(簡稱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有限公司(簡稱西門子中國公司)享有專用權,經過長期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字號“西門子”亦具有一定的影響。寧波奇帥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奇帥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洗衣機產品、產品外包裝及相關宣傳活動中使用了“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標識;個人獨資企業昆山新維創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新維創公司)銷售了前述被訴侵權產品。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以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前述行為侵害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并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提起本案訴訟,請求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及合理開支163000元。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奇帥公司、新維創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全額支持了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的賠償請求。奇帥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奇帥公司在洗衣機機身上、商品外包裝及宣傳活動中使用“上海西門子電器有限公司”,分別對西門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鑒于奇帥公司在訴訟中拒不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財務資料,一審法院將在案的媒體報道內容作為銷售總額的計算依據,并按照十五分之一計算被訴侵權產品的銷售額占比,進而確定賠償額的做法并無不當。雖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侵權損失,但足以認定奇帥公司因生產、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而獲得的利益明顯超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法定賠償最高限額,綜合考慮西門子公司及西門子中國公司企業名稱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奇帥公司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侵權規模、侵權持續時間,并結合洗衣機產品的利潤率等因素,一審確定的賠償數額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打擊仿冒混淆行為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將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及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標識作為字號使用,并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在現有證據無法證明侵權獲利及實際損失具體數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細化了確定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本案裁判對混淆行為的認定、賠償數額的計算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示范意義。

5.“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侵權糾紛案——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的認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終1889號〔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與程某、成都愛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術秘密糾紛案〕

【基本案情】科美博陽診斷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簡稱博陽公司)系“光激化學發光分析系統通用液”技術秘密權益人。博陽公司前員工程某離職后進入成都愛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愛興公司),并向愛興公司披露前述技術秘密。愛興公司使用前述技術秘密生產體外診斷試劑盒并予銷售。博陽公司以程某、愛興公司前述行為構成對其技術秘密權益的侵害為由提起本案訴訟。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令程某、愛興公司停止侵害涉案技術秘密并共同賠償博陽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維權合理費用30萬元。程某、愛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技術秘密通常體現在圖紙、工藝規程、質量標準、操作指南、實驗數據等技術資料中,權利人為證明其技術秘密的存在及其內容,通常會在體現上述技術秘密的載體文件基礎上,總結、概括、提煉其需要保護的技術秘密信息,其技術秘密既可以是完整的技術方案,也可以是構成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信息。權利人在從其技術資料等載體中總結、概括、提煉秘密信息時,應當允許將其具有秘密性的信息結合現有技術及公知常識形成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請求保護。權利人從其不為公眾所知的工藝規程、質量控制標準等技術文件中合理提煉出的技術方案,只要不為社會公眾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即可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博陽公司主張以8個完整的技術方案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經審查,其中的微粒CV值、粒徑等技術信息在相關技術文件中均有對應記載,博陽公司結合本領域的現有技術、公知常識,能夠合理總結與提煉出上述技術方案,可以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制止侵害技術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侵害技術秘密案件審理過程中,技術秘密不為公眾所知悉的特征,使技術秘密內容的查明問題一直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確了權利人所主張的構成技術秘密的技術方案可以是在多份不同技術文件中記載的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的基礎上加以合理總結、概括與提煉的技術方案。本案裁判對于合理分配侵害技術秘密案件的舉證責任、切實提高對技術秘密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力度具有示范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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